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应当终止相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并向发行人说明理由:

发行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或主承销商申请撤回所出具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未在要求的期限内对注册申请文件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修改;

注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发行人阻碍或者拒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依法对发行人实施检查、核查;

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发行上市审核或者发行注册工作;

发行人法人资格终止;

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发行上市审核或者发行注册工作;

发行人中止发行上市审核程序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限或者中止发行注册程序超过六个月仍未恢复;

证券交易所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