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