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