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

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