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