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