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十五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中,公务员协助作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组织、领导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 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徇私舞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