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将投诉受理电话、电子邮件地址、投诉受理机构等信息通过民航服务质量监督平台进行备案。

前款所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民航服务质量监督平台上更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