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 第八章 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 第八章 第八章 旅客投诉 第五十条 因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发生争议的,旅客可以向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投诉,也可以向民航行政机关投诉。 第五十一条 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设置电子邮件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诉受理电话等投诉渠道,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收到旅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十三条 民航局消费者事务中心受民航局委托统一受理旅客向民航行政机关的投诉。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