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出票后,应当以电子或者纸质等书面方式告知旅客涉及行程的重要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所列信息;
旅客姓名;
票号或者合同号以及客票有效期;
出行提示信息,包括航班始发地停止办理乘机登记手续的时间要求、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等;
免费获取所适用运输总条件的方式。
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所列信息;
旅客姓名;
票号或者合同号以及客票有效期;
出行提示信息,包括航班始发地停止办理乘机登记手续的时间要求、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等;
免费获取所适用运输总条件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