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16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16年) 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未按规定设置航空安保机构、配备安保人员、培训安保管理人员或指定安保协调员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目录 第一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