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13年) 第四章 运行安保措施 第四节 托运行李 第五十七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13年) 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运行安保措施 第四节 托运行李 第五十七条 在机场办理乘机手续柜台以外地点托运的行李,已经过安全检查的,必须从托运地点开始实施安保控制直至装上航空器,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未经过安全检查的,应当在机场采取相应的安检措施。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