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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13年) 第四节

第三章 航空安保方案

第四节 航空安保方案的修订

第三十一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在下列情形下对航空安保方案进行修订,以确保其持续有效: 第三十二条 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民航局可以要求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对其航空安保方案作出紧急修订。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订。 第三十三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根据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对航空安保方案作出修订的,应当书面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审定。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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