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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13年) 第三节

第三章 航空安保方案

第三节 航空安保方案的报送和审定

第二十五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将本企业航空安保方案报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定。通过后报民航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分公司为执行本企业航空安保方案制定的实施程序应当报分公司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新成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保方案应当在申请运行合格证时一并报送。 第二十八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保方案的审定程序如下: 第二十九条 民航局接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定意见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第三十条 航空安保方案经审定后即具有约束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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