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13年) 第一百零四条
第一百零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接受国际组织或机构、外国政府部门安保审计、评估、考察的,应当在活动开始前至少20个工作日内报告民航局,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接受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机场安保考察的,经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在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批准单位。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接受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机场安保考察的,经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在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批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