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2008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民航局规定的训练大纲,制定相应的训练实施方案,为所有航空安全员和其他机组人员提供充分的安全保卫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