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201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国内民用航空旅客运输中发生非法干扰行为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立即向民航局、企业所在地和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并在处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书面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

航空器起飞后发生的事件,提交给最先降落地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航空器未起飞时发生的事件,提交给起飞地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

国际民用航空旅客运输中发生非法干扰行为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立即报告民航局,并在处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报告提交给民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