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引用法条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