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 第十二条 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