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一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一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