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六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