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 第四章 节能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节能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