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 第二章 节能规划 第十二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节能规划 第十二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