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组织开展能源审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在实施能源审计10个工作日前,应书面通知被审计公共机构准备好相关资料;

能源审计工作周期不超过1年,累计工作日不超过4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