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