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2025年)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2025年) 第五条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可将依法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在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等合法权益前提下,纳入授权运营范围。 以政务数据共享方式获得的其他地区或部门的公共数据,用于授权运营的,应征得共享数据提供单位同意。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