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202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应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机制要求,审议通过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数据管理部门应负责或协助将本地区实施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议。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数据管理机构应负责或协助将本部门实施方案报请本部门的部(委、局)务会审议。
经审定同意的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确需作较大变更的,应按原流程重新报请审议同意。
省级数据管理部门、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数据管理机构应做好本地区、本部门各类实施方案的备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