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9年) 第五条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