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