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9年) 第十条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