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吊顶应当采用非燃材料;

墙面、地面、隔断应当采用非燃或者难燃材料;

帷幕(幕布)、窗帘、家具包布应当采用阻燃织物或者进行阻燃处理;

电气线路的敷设,电器、空调设备的安装,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施工安装规程,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建筑内部装修不得改变消防设施的位置,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