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内部装修的吊顶、墙面应当采用非燃材料;

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每个楼梯宽度不得小于一点五米;

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警报装置;

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