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