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