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