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