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