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