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 第八条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八条 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