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2020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五条和本办法的要求,制定或者修订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领域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

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工作实际,逐步扩大本办法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