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2023年) 47.

47. 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指定的其他采购实体,为了自身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需要,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订立“建设—运营—移交”合同和公共工程特许合同,适用本方案相关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