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正在建设和正在生产的矿山企业应当补办采矿登记手续。矿山企业在补办登记手续前,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地方人民政府核定或者划定其矿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