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领采矿许可证:

变更开采范围或者矿区范围;

变更开采矿种或者开采方式;

变更企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