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简称矿山企业,包括有矿山的全民所有制单位,下同),必须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取得采矿权。 未取得采矿权的,不得进行采矿活动。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