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的有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有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收缴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