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 第十六条 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申请在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或者申请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