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2011年) 第四章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2011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企业经停产整顿仍然达不到扭亏目标,并且无法实行合并的,以及因其他原因应当终止的,在保证清偿债务的前提下,由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经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法予以解散。企业解散,由政府主管部门指定成立的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