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2011年) 第三章 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201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企业连续3年全面完成上交任务,并实现企业财产增殖的,政府主管部门对厂长或者厂级领导给予相应奖励,奖金由决定奖励的部门拨付。 亏损企业的新任厂长,在规定期限内,实现扭亏增盈目标的,政府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厂长或者厂级领导相应的奖励,奖金由决定奖励的部门拨付。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