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2011年) 第三章 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厂长对企业盈亏负有直接经营责任;职工按照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对企业盈亏也负有相应责任。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