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992年) 第四章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八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992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八条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